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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物保护利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4-24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专家的积极作用,提高文物保护利用领域评估、咨询质量,保证评估、咨询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文物保护利用咨询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物保护利用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建设、环境治理、陈列展示、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管理体系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等;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文物鉴定(认定)数字化保护等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保护利用专家(以下简称“文保专家”)是指本人申请,并由单位推荐,经省文物局认定后,受省文物局委托,从事和参加全省文物单位险情勘察和评估,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审查评审、检查评估、鉴定、验收,以及从事和参加文物科技规划、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利用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文物局建立的,为全省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省文物局建立省文物保护利用专家库,为全省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保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文保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等;

  (二)负责文保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及时更新文博专家信息;

  (三)负责动态调整文保专家库,包括文保专家选聘、退出、专业类别调整等;

  (四)负责对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省文物局做好文保专家的管理工作,记录、留存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中文保专家具体工作痕迹。

  第五条专家库设五个组:

  (一)文物保护组:负责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文物利用等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二)考古组: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其他相关专业类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三)文物“三防”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类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四)博物馆组:负责各类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和陈列展览评估咨询活动;

  (五)综合组:主要以各市州具备资格人员组成,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第六条文保专家选聘采取特别聘请和推荐遴选聘请两种方式。特别聘请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邀请一批在文博学术领域、工程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聘任;推荐遴选聘请是指由省内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选择聘任。

   第七条文保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要求。文物保护组专业范围为建筑学、建筑历史、工民建、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领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造价等领域;考古专业组专业范围为考古、历史研究等领域;文物“三防”组专业范围为安防、消防、防雷等领域;博物馆组专业范围为文物修复、文物鉴定、文物展览策划和形式设计、数字化、信息化等文物保护技术和文物与博物馆学等相关领域,综合组专业范围为历史学、地理信息、文化遗产保护或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管理等相关专业。

   (二)职称要求。具有文博行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关于文物及博物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范和其他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等内容,有8年及以上的本行业工作经验。个别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或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具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具有工程咨询职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需达到6年以上。

   (三)品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品德、严谨的科学精神、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有高度的工作热忱和责任感,无犯罪记录。

   (四)健康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别紧缺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专家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文保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填写《青海省文物保护利用专家库申请表》,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单位推荐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市(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文博部门核实信息并盖章确认后,将《青海省文物保护利用专家库申请表》原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资质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件、行业资格证件等)复印件报送至省文物局;

  (四)省文物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五)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文保专家,由省文物局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后,颁发文保专家聘任证书,并录入专家信息库。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对其参与评估、咨询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在职人员及文物保护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因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文保专家。

  第十一条文保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工作安排,参加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二)遵守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纪律,对有关项目评估、咨询情况进行保密;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评估、咨询,不得收受项目评估、咨询活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好处,不得透露项目评估、咨询的情况;

  (四)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反映或举报项目评估、咨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协助、配合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参加省文物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七)参加有关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公益性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应独立出具意见,对委托评审的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负责,对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业主机构的邀请、聘请,开展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

  (二)按照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方案、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改进意见;

  (四)按规定领取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开展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时,应成立专家组:

  (一)根据文物及项目类型,在文保专家库相应组别中选取文保专家(不包括经济专业)不得少于3人;

  (二)专家选取应充分考虑专家个人擅长领域,确保咨询评估工作的专业性;

  (三)专家开展项目评估、咨询活动涉及结论性审查和评估时,应出具专家个人意见和结论,且专家咨询结论均为同意或通过,才能出具项目同意结论。

   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省文物局可以在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专家库中邀请。因特殊专业需要,现有文保专家库中专家不具备该专业资格时,省文物局可以向该专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团申请推荐具有相当于本办法第五条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专项技术服务。本办法其他条款适用于参与提供专项服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评估、咨询活动中,文保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项目单位、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阻止其参与评估、咨询活动:

  (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项目各方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咨询公正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文保专家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评”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文保专家的项目出勤率、评估行为、咨询行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考核情况记录到文保专家工作档案,作为文保专家评价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省文物局定期组织文保专家进行法律、业务、计算机等内容的培训、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文保专家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文保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两年内三次以上受邀不参加专家活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未实行主动回避被发现的,省文物局及时研究退出专家库的;

  (二)在咨询、评估服务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或可能影响评估咨询事实的行为,被投诉且经查实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文保专家的;

  (四)不能胜任评估、咨询工作的;

  (五)出现评估、咨询较大失误,严重影响评估、咨询结果的;

  (六)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透露项目评估、咨询情况的;

  (八)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不再符合文保专家条件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hlyt.qinghai.gov.cn/wwj/zcfg/1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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